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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试行)

日期: 2020-01-04 阅读:

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推动我校平安校园建设,根据《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单位所属研究所、实验中心、实践(试验)基地及专业实验室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各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各单位所属实验室是做好本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并不断完善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和有效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张贴于实验室门上,以便学校督查和应急联络。

第五条各单位及所属实验室应做好值日和自查工作,自查项目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附件1)的内容执行。各单位至少每月对所辖实验室进行 1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全覆盖、不留死角,检查后做好记录并留存档案;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周开展1次自查,记录检查情况并留存档案。实验室安全员应每天对实验室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条各单位(或实验室)在检查(或自查)中发现的能够由实验室自行整改的安全隐患,应由实验室负责人督促尽快完成整改;实验室无法自行整改的,实验室负责人或检查人员应尽快上报,由所在单位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助解决;所在单位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无法立即解决的实验室安全隐患问题,应填报《重点隐患整改督办表》(附件2),报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讨论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应形成闭环管理,检查或自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都应有从发现问题到整改完成的完整记录。各单位须每月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上报《上月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情况清单》(附件3)和《本月检查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清单》(附件4)。

第八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学校工作计划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并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或通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梳理,厘清责任并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送整改报告,并附整改前后对照照片。

第九条对于整改不力、拒不整改或对重点隐患整改督办的实验室重视不够的,将采取校内通报、限期整改、关停实验等措施,直到整改完成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第十条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据《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